西奇威克看到下述原理可应用的场合,要比今日实际应用的场合广泛得多:
“另一方面,私人企业有时候对社会可能是不经济的,因为该从业人能占有的不是少于而是多于他那企业对社会的全部净收益……(这情形)最易发生在垄断的情况中。如同我们见到的那样,一个垄断者增加他最大净利润,或者更方便地取得同等利润的办法是:用高价少销的办法来代替薄利多销,因而减少了对社会的服务,反而多得利润。”
再者,西奇威克也追随穆勒之后看到:
“……在某些场合就要求一整类的生产者采取联合行动或用合抑制,用所有的办法或最经济的办法去实现某种效用——例如必须防止低于海平面的土地免于水淹,或防止有用的动植物得传染病。在一个完全理想的、由经济人组成的社会中,所有涉及到的人无疑会自愿采取所需措施来防止这样的共同危险;但是在大多数人的努力和牺牲有可能因一两个人的疏忽而弄得几乎无用的时候,信赖自愿的联合总是危险的。在大多数工业部门中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成立协会这种事实本身,就会促使一些个人观望于协会之外,这就更有强制的理由了……这里……很容易感到信赖自愿联合是很轻率的……因为,只要法律还没有强迫禁止(反社会活动)则自动禁止(反社会活动)的人越多,协会外的人继续从事(反社会活动)的引诱力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