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在农村中以民团替代警察的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1934年间,仅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河南、安徽、江西和湖南8省,就已经组织起规模庞大的有1700万人之多的保安团。鉴于保安团已成为地方一支数量可观的武装团体,蒋介石在这一年6月专门召集了上述8省的保安会议,并在他的主持下通过了《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明确将保安团的指挥权统一到由其呈请国民政府任命的各省政府主席来兼充,具体则由省政府保安处秉承全省保安司令之命掌理全省保安事宜。保安队的职能,就是要“执行宪兵警察职务以保卫地方之安宁,并普及国民教育与确立宪兵制度之基础”。
与“编民团”相配合的,则是“兴保甲”。保甲制度同样是中国古已有之的一种地方管理制度和历代统治者用来统制民力、实行人口军事化管理的一种办法。蒋介石自督促编民团之日起,即大力推动订立保甲办法。1928年10月,国民党二届中常会第179次会议通过的《下层工作纲领案》,就把保甲运动列为全国七项运动之一。但这一运动事实上始终未能真正推行开来。各地虽也有施行保甲制度者,却无统一的保甲法规。有以5-10家为1甲,30-50家为1保者;有以25家为1牌,由数牌而合1甲者;也有以整村为1甲者。多数地区更实行闾邻制,5户1邻,5邻1闾,闾以上则为区或乡(镇),区以上则为县。近代保甲制度的推行,则在1931年夏天以后。当时,蒋介石开始对江西苏区发动第三次军事“围剿”,针对苏区及其周边地区农民大多拥护红军的情况,闾邻制度显然难以适应其需要,故他下大力在江西各县推动建立保甲制度。1932年6月,蒋介石发动第四次“围剿”时,进一步将在江西试行的保甲法规加以修订,于8月以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名义颁布了《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并制订了各路完成保甲限期进度表,要求各路进剿军必须在当年9-11月间就开始编查。至1933年,豫、鄂、皖三省的编查保甲、清查户口工作基本完成。其后,江西、福建等省亦开始编查。1934年,国民党中政会第432次会议则决定由行政院通令在全国各省切实办理地方保甲。行政院据此于同年12月通知各省普遍实行保甲制度。到1936年底,全国十几个省、市均已先后推行了保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