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