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鲁士,国王领地的农民与私人领地的农民之间,一向有着极显著的差异。腓特烈大帝对国王领地的农民,曾有过完全的保护法。他首先废除了仆婢强制服役制,后于1777年宣布农民的所有地可以继承。威廉·腓特烈三世又于1799年在原则上宣布免除徭役服务,凡国王领地的新佃农,在缔结租佃契约时,必须明白地拒绝徭役服务。因此,在国王的领地上,近代的农业制度已渐渐建立起来了。此外,也允许农民出不甚高的赔偿金来购买私有财产。对于此点,官吏们大都表示同意,不仅因为赔偿金可以使国家有所收益,而且在获得自由财产后,国王领地的农民对于国家要求的权利亦减少了,故可免去许多行政上的麻烦。对于私人领地的农民,问题更难以解决。腓特烈大帝想废除农奴制度,反对派却说普鲁士没有农奴制度,只有世袭的臣属关系而已(从形式上来讲,这是对的)。国王对于贵族及贵族出身的公务人员,无法施行任何方案。直到耶拿(Jena)及提尔西特(Tilsiter)的事变发生后,才有转机。1807年,世袭的臣属关系被废止了,但问题是农民之租佃不自由的所有地,究竟该如何处置。普鲁士的官吏之间,对此也有很大的意见分歧。一派主张应通过一定的土地面积来获得最大限度的生产物,如此则可采用当时精耕程度最高的英国之农业制度,但不得不减少平原上农村的人口。这是舒恩(Schoen)大总管及其一派人的主张。另外一派的主张,则注重于最大限度保持农民人数,如此不得不放弃英国的前例及其精耕法。经过长时间的商议讨论之后,终于发布了1816年的统整法令。这是政府行政政策与保护农民之间的折中方案。拥有牛或马等牲畜的农民首先被列于可整理范围内,不过小型耕种者被排除在外,因为领主说他们不能没有帮手。即使有牲畜的农民,也只有所占有的土地已经登记过且自1763年以来始终占有,才被包含在其中。选取这一年(七年战争的最后一年)为分界点,是为了使最低限度的农民所有地包含在法令当中。该法令须经申请才可生效。农民获得私有地的财产权后,不再提供劳役及纳贡,但同时也失去了对于所有地的权利。换言之,可以向领主要求的紧急扶助、建筑物修理时的补助、草地及森林的使用以及缴纳租税时从领主那里获得的预支,也都被取消了。特别是农民须将世袭财产的三分之一、非世袭财产的一半让给领主。故此种法令,对于领主非常有利。领主虽须自备农具及家畜,但仍可保留小屋民(1)作帮手,而且农民的草地使用权亦被取消,同时,农民土地的没收亦不再被禁止,故可将其所有地圈围起来。不适用于本法而有手工义务的农民,就可将其所拥有的土地夺去。在西里西亚,贵族特别有势力,还可为自己的利益而保持例外,但在波兰领主所居住的波森(Posen)地区,则全部农民都适用于此项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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