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说来,伦理学的知识生成和传播就面临着一个难以消解的矛盾:如果伦理学是一门真正的科学,其知识就必须是超道德谱系的,或者用康德式的术语来说,必须是可普遍化的,否则,就不能叫做知识,而只能叫做常识或经验。反过来,如果脱开具体的道德文化传统或道德谱系,伦理学的知识最多也只能是一种纯形式的知识,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内容,因而很难对人们的道德实践发生普遍的实质性价值影响。如果有人对那些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非洲部落居民宣讲自由和平等的人权原则,他或者她除了漠然、疑惑和失望之外,肯定不会得到任何实质性的价值满足。
不过,这并不是反驳基于普遍理性或普遍道德推理之上的伦理知识论的充分理由,人们同样可以反驳说,如果普遍的伦理学知识绝无可能,人类又是如何达成相互间的道德理解和道德共识的?毕竟人类社会实际上在诸如正义、和平、良知和爱等一些基本的道德伦理价值理念上有着相当程度的分享和共识。麦金太尔曾经承认并且希望,各个道德谱系或道德文化传统在达成对本谱系或本传统及其它们自身的连贯性发展的具体确认之后,有可能而且应该通过它们相互间的解读、对话和“翻译”(不仅是文本的,而且还有道德观点或文化价值观念的),寻求某些道德共识。然则,麦金太尔似乎仍然拒绝了诸如康德和罗尔斯等人主张的普遍主义伦理学知识的实际可能。相比之下,我个人可能要比麦金太尔先生更乐观一些,但也不及罗尔斯先生那般大胆,主张比如说他晚年在《万民法》(1999)一书中所倡导的那种或可称之为万民自由主义的价值立场。我相信,道德知识首先是一种寄居于各特殊道德谱系之中的地方性或本土化知识,不同的地方性道德知识之间的确存在着某些不可通约或公度的知识元素。然而我也相信,某种基于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的道德共识并非是完全不可能的,关键取决于各地方性道德知识是否有相互了解、相互学习的愿望,是否能够保持一种相互宽容、相互增进或共生共荣的文化姿态。况且,道德知识的普遍化实际上也是每一种地方性道德知识的生长愿望,在一个开放和竞争的时代,没有哪一个道德文化传统或哪一种地方性道德知识会轻易放弃这种普遍生长的愿望,问题是,每一种地方性道德知识或道德文化传统都必须明白,这一愿望的实现首先是以“文化平等”(参见Brain Barry,Culture and Equality ,2003)和相互学习、相互理解为基本前提和条件的。就此而论,一种平等的文化心态和学习理解的学术姿态,也应当是我们阅读20世纪西方伦理学的经典文本的基本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