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运的是,如我所说,我们需要的大多数区分大体上都是自发产生的,它们就像伦理学一样,大都蕴涵在我们的文化之中。不过我们还是能够分辨出一些我们隐然做出的决定,我们能够强迫自己思考做出这些决定的方式是否正确。例如,有人可能认为,与他的政治环境相比,他的职业或宗教信仰或其他方面对于限定他面对的挑战更为重要,因此他有可能追求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当我们以这种方式思考我们的伦理信念的结构时,我们看到了重要的复杂状况。例如我们看到,我们的许多参数是规范性的:它们限定着我们的伦理处境,但不是从我们的实际处境方面,而是从我们认为自己应当有的处境方面。换言之,我们的生活有可能变得更差,不是因为我们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对我们的环境做出恰当的反应,而是因为我们处在错误的环境之中。我们甚至不会遇到被我们确定为正确的挑战。就算我们在自己的环境中尽力而为,根据我们认为应当拥有的机会相比,我们还是谈不上成功,因为在我们看来是那种机会规定着美好的生活。
例如,考虑一下我们大多数人对待自己的道德观的方式。我们不把我们终有一死这个事实当作对我们能够拥有的生活价值的限制,虽然我们有可能惧怕或厌恶这个事实。我们不认为与那些能活数千年或长生不死的人相比,我们的生活再美好也微不足道。我们认为寿命只要符合人类的标准就可以了,因此它能够具有受到我们有关美好生活之文化标准制约的寿命和世代的各种关系类型以及另一些内在的复杂类型。[6]但是我们并不单纯根据生命的实际年限来判断一个人生活的良善性。我们做出有适当营养和医疗条件下人的合理预期寿命的假设,假如根据这一标准有人去世得很早,我们就把这算作一件可悲的事。他的生活与他有可能得到的生活相比只能说部分地美好。从这个角度说,我们的许多伦理参数都具有规范性:它们有助于确定人们将面对的挑战。基于这个原因,不允许出现这种挑战的生活就是不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