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康德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即人们对实践概念的普遍的误解和误用,这种误解和误用的特征是:人们把现象领域内的活动和自在之物领域内的活动通通理解为实践活动。就康德本人的见解而言,他只把后一种活动理解为真正的实践活动。然而,考虑到人们对实践概念的误用由来已久且已经根深蒂固,他不得不退一步接受这样的现实,即按照流俗的见解,把现象领域内的活动也称作实践,但他同时也进了一步,为了维护真正意义上的实践概念,他提出了“两种实践”的学说,主张把“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与“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严格地区分开来,因为这两种实践形式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前者属于现象领域和认识论,是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后者属于自在之物领域和本体论,是人们运用道德法则处理相互之间关系的实践活动。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康德进一步指出:
……假如规定因果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技术地实践的(technisch-praktisch);但是如果它是一个自由的概念,那么这些原理就是道德地实践的(moralisch-praktisch)。[7]
显而易见,康德在这里所说的“技术地实践的”原理适用于上面所说的“遵循自然概念的实践”,而“道德地实践的”原理则适用于“遵循自由概念的实践”。也就是说,如果回到亚里士多德关于“知识”、“技术”和“实践智慧”的三分法的话,就会发现,康德大致上使“技术”从属于“知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