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理有据,以理服人。凡是改变原处罚决定的,除了阐明所做出改变处理的理由外,还要写明据以改变处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
3.决定事项
即复议机关对案件复核的结论。其内容及表述方法因案而异。一般有以下几种写法:
(1)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表述为:
维持××××××(被申请人名称)××字[2×××]第×号处罚决定。
(2)原处罚决定有不当之处,需要部分变更处理的,表述为:
维持××××局××字[2×××]第×号处罚决定第×项。
撤销××××局××字[2×××]第×号处罚决定第×项。
……(变更处理的事项)。
(3)原处罚决定错误,需要重新做出处理的,表述为:
撤销××××局××字[2×××]第×号处罚决定。
……(改变处理的事项)。
(4)原处罚决定部分错误,需要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同时复议机关无需再做其他变更处理的,表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