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三)《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12 月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 年4 月2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本书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