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贷款违约率约为3.5%。该比率相对较低,而其成功的关键在于要求借方出席每周借方例会,还款时必须本人将钱还给放贷官员,放贷官员会在全村来回访问。互助观念让借方成为银行的所有人,借方准时偿还债务,银行为他们提供持续性利息。最重要的是,根据银行的职业纲领,除非借方已经将上一笔贷款还清,否则禁止放贷官员提供下一笔贷款。
如果有人未能及时还钱,较之传统银行,惩处措施相对较轻。《古兰经》的“翻倍”禁令在该银行有关债务偿还的声明中清楚明了:“针对某笔违约贷款,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传统银行不会停止收取利息。根据贷款期限,某笔贷款的利息可能是本金的数倍之多。但是,不管贷款拖欠多久,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贷款利息总额永远不会超过贷款金额。如果利息金额与本金持平,则不再收取更多的利息。”
这种伊斯兰做法是基于类似于自然法声明的一种商业模式,不论是传统或其他意义上的银行,这都是前所未有的。自然,如果借方过世,债务负担不会留给后代,因为在债务的“生命”里,它们有张“人寿保单”,这是对债务人监狱和将未支付债务转给家人的反击。不幸的是,在其他一些从事小额信贷的机构里,保险观念却引发了一些令人生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