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 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 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 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是,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 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 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 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 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驾驭人离开车辆时, 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