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一看,这一点似乎是一个很矛盾的论断。因为,我们确实是在从事于一种争论,这种争论通常被看作关于价值问题的争论。但是,在所有这类情况中,如果我们仔细地考察一下,我们就发现所争论的并不是真正关于价值的问题,而是关于事实的问题。当某个人不同意我们关于某一行为或一种类型的行为的道德价值的看法,我们明白地用论证去争取他同意我们的看法。但是,我们不想用我们的论证去表明他对一个他已经正确了解其性质的情况具有“错误的”伦理情感。我们企图表明的是他关于那个情况的事实了解有错误。我们论证他对行为者的动机有错误的了解,或者他错误地断定了行为的结果,或者从那个行为者的知识的角度上看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或者他未能考虑到行为者所处的特殊环境。不然,我们就用某一类型的行为会产生某些结果,或者完成这些行为所习惯表现的性质这种更为普遍的论证,来说明他把事实断定错了;我们做出这些论证,所期待的只是改变我们的反对者,使他同意我们关于经验事实的性质的看法,要他采取与我们同样的对待经验事实的道德态度。当我们与之讨论的人们,已经普遍地接受了与我们自己同样的道德教育,并且是生活在同样的社会秩序之中,那么,我们的期望通常被认为是正当的。但是,如果我们的反对者碰巧是经历一种与我们自己不同的道德“制约”过程,甚至当他承认全部事实的时候,他仍然不同意我们关于讨论中的行为道德价值的见解,那么,我们就放弃用论证说服他的企图。我们说不可能去同他讨论,因为他具有一个歪曲的或不发达的道德感;这只表示他运用的一套价值不同于我们自己的价值。我们感到我们自己的价值系统是占优势的,因此,我们用这种贬损的字眼去说到他的价值系统。但是,我们不可能提出任何论证去表明我们的系统是更优越的。因为我们说到我们的系统更为优越的判断,它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判断,因此就在论证范围之外。因为当我们处理有别于事实问题的纯粹价值问题时,理屈词穷,论证无法进行,我们最后只得乞助于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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