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案情
2014 年4 月17 日,范建武在广东省文物总店(以下简称文物总店)花1.71 万元购买了一只手镯,该商店向其开具了发票,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 玉镯”,金额为1.71 万元。同月24 日,范建武又到该商店要求换开发票,该商店遂收回原来开的发票,重新为范建武开具一张发票,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 翡翠手镯”。所购手镯经广东省地质科学研究所鉴定为“水钙铝榴石手镯”。后应该商店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对手镯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石榴石质玉手镯”。范建武认为文物总店将普通的石榴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以假充真,对其构成欺诈,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文物总店向其退还货款1.71 万元,并依法赔偿其5.1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