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 年5 月31 日作出(2017)鲁06民初8 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振殿、马群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烟台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下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223 吨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如不能自行处置,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被告王振殿、马群凯赔偿酸洗危险废物处置费用5.6 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二、被告王振殿、马群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治理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赔偿因其偷排酸洗废水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2 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关于王振殿、马群凯侵权行为涉案危险废物数量及处置费用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