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4 月12 日,广西佳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佳海外审字〔2014〕第010 号《审计报告》,其中记载:钦州锐丰公司为履行与北航大学签订的合同,截止到2013 年12 月31 日已投入资金达人民币248243194.45 元。
2014 年9 月2 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向北航大学出具钦南政函(2014)144 号《关于协调推进钦州锐丰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函》,其中记载:自治区、钦州市以及钦南区政府对钦州锐丰公司项目高度重视,市、区全力推进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尽最大努力协调推进当前项目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希望北航大学大力支持项目建设,使科研成果在钦南区转化为大产业。
钦州锐丰公司和北航大学在一审庭审中共同确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签订后即已生效,钦州锐丰公司为履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已实际向北航大学支付了人民币5796 万元,钦州锐丰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其向北航大学已支付技术开发费用人民币5759 万元应为5796万元。此外,北航大学在庭审中认可《鉴定证书》中所鉴定的技术、第ZL200910078765.6 号“从钒钛磁铁矿砂中直接制取铁和钒钛铝合金的工业化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及2010 年8 月10 日《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在转底炉之前的工艺是相同的,在转底炉之后因为制备的产品不同故相应的工艺有所调整;钦州锐丰公司在庭审中认可《鉴定证书》中所鉴定的技术与2010 年8 月10 日《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