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它是对的,尽管我不具有事实的和非个别的属性P,而拥有P的人做它才是对的。”
这里的情形不再像西季威克那样诉诸说话者的天性和环境;但是注意这个不同的“P”包括描述它们的属性,注意:“天性”与“环境”的说法是非常宽泛的——其如此宽泛以至于如果保留它们,除了使涉及的描述符合于实际的和非个别的属性之外,别无他用。所以,不否认这些小的差异,我冒昧认为,西季威克的原则和绝对的普遍性原则,就考虑自我例外判断而言,有本质上相似的内涵;而且后一种原则——与那些自我例外判断对立——同样适合于我曾给予西季威克原则的“合理揭示”的解释(就自我例外的判断无意义而言)。
绝对普遍性的原则适用于许多其他例子,对此我前面的评述需作些改变。最简单的例子是,判断是关于事物的,当时的情形是说话者的态度本身明显是普遍的——就是说,它们被直接指向一类事物的所有成员,这类事物被一个事实的和非个别的属性所定义。例如,每个人都可能对打字机有这样的态度,所以当他说“这台打字机是台好打字机”,他会毫不迟疑地接受下述断言作为他的信诺:“这台打字机具有一种事实的非个别的属性P,而任何具有P的打字机都是好的打字机。”他以下述方式使他最初的判断普遍化:这种方式清楚地映射出他的态度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