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①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③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3.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①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②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及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及义务的有关规定。
③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及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关系恢复。
4.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①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及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③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