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趋缓,唯有农村合作医疗成为后期借鉴的蓝本。1969年国有企业开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之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尽管如此,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枝独秀,到1976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合率已达到90%以上,在农村基本上能做到“小病不出队,中病不出社,大病不出县”。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在“文化大革命”之后逐渐淡出,并于2002年再次被启动。目前,乡村已经基本实现“新农合”全覆盖,参合率达到99%以上,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可以说,20世纪70年代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对“新农合”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第三阶段,“文化大革命”后至20世纪80年代末,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索阶段。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的第48条至第50条对劳动者的福利,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等保障问题做出了规定。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恢复重建退休制度。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特殊的养老制度——离休制度。1980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开始依照通知的相关规定对由于“文化大革命”中断的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恢复,国家开始逐步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制度。1986年,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制度,正式开启社会保险改革的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