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初等教育:
1)小学修业年限六年。
2)小学校分初高两级:前四年为初级,得单设之。
3)小学课程于较高等级,斟酌地方情形,增设职业学科。
4)幼稚园收受六岁以下之儿童。
5)初级小学修业期满后,得设相当年期之补习教育。
乙中等教育:
6)中学校修业年限六年,分为初高两级:初级三年,高级三年。但依设科性质,得定为初级四年,高级二年。
7)初级中学得单设之。
8)高级中学应与初级中学并设,但有特别情形时得单设之。
9)初级中学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视地方需要,兼施除师范科外之各种职业科。
10)高级中学得分普通科及农、工、商、家事、师范等职业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得单设普通科;农、工、商、师范等科得单独设立为高级职业中学校。修业年限以三年为原则。
11)除师范外,得设相当初中程度之职业学校、初级职业中学校,以收受高级小学毕业生,修学以三年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