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金具厂是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因内部管理混乱,2004年6月,上级主管部门派出一个整顿工作组进驻该厂,清产核资。其间发现一笔数额为8.4万 元的为某市造纸厂加工制作“烘缸”的加工费尚未收回。原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是2003年10月,工作组于是派律师李某前往该市核对、催讨。
李某到该市发现造纸厂的生产经营不善,厂里员工的工资都有几个月未发,几乎处于停产状态。于是李某马上打电话请示金具厂领导,因该厂已无力还债,是否可用“借尸还魂计”:死马当作活马医,申请法院宣告该造纸厂破产,破产清偿内部财产,用来还清各方面的债务。金具厂领导当即拍板,同意这一行动计划,并让李律师全权办理申请的有关事宜。
于是,李律师奉命立即在2004年7月2日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该造纸厂破产的申请,并出示了有关某造纸厂不能还债的证据。市某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此案,并于7月12日内通知债务人某造纸厂并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后,于7月15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各方债权人,要求在10月15日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债权。10月25日某区人民法院召集召开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上,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通过,经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不久,某金具厂如数得回了8.4 万元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