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履行时未配备足够的运力,应按落空的运量每吨偿付违约金1 元;托运人在履行时未提供足够的货源,应按落空的货源每吨偿付违约金1 元;运量与货源均有落空时,应按对等数量相互抵消违约金,偿付差额。
由于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所规定的情况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时,免除托运人或承运人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