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机构搭台,法制唱戏
有了完善的机构,有了能够干活的人,那他们就需要有国家来授予他们干事依照的法规制度。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统治,可以说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洪武朝时,就有“法贵简”的思想,参照《唐律疏议》,依据《元典章》的六部编排体例,经过三十多年的修改,终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时刊印颁布了明朝的法律《大明律》。
由于明太祖严令变更法律,所谓“祖宗之法不可改”,所以终明一朝,这部洪武年间刊印的《大明律》再没有更改。但社会的发展总是向前的,一部陈旧的法律必然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所以在明朝之后的几位统治者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国情,颁布诏令或者单独制定条例,专门对社会上新的事物和人际经济关系进行规定。不过这些都是后话了。明朝通过加强立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不仅加大了对豪强官吏不法行为的防范和惩治,在明朝许多的法规条例中,还能看出对农业或农村事项的规定涉及面也是极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