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于我们正在考察的这一理论的最佳表述方式是,从其中驱逐出欲望的相关物,且使之简化为如下形式,即:“善就是产生愉快的东西。”[57]不过,实际上没有人会认为所有产生愉快的东西都是善的,除非他认为愉快本身就是善的。[58]这样,该理论就以后一种形式得以呈现,即:“有且只有愉快因其自身本性而为善;有且只有产生愉快的事物因其产生某种善而为善。”尽管该理论的所有观点都是通过对内在善之通常观点的攻击来展开的,可是其理论核心却是:有且只有一种东西,即愉快,是内在善的。当该理论还原为其简单术语时,它似乎就是我们的那位老朋友——快乐主义。毕竟,所有关于快乐主义的可能批评近年来已是孺妇皆知了,在我看来似乎没有必要再重拾这些老生常谈了。此外,我还假设佩里教授将同意快乐主义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并且他将宣称其自身理论只有在使其与快乐主义区分开来的根基上才是无懈可击的。然而,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这些恰是其理论中最为脆弱的因素。
然而,还有另外一种因素,我们可以由之出发来考察该理论。佩里教授把对其理论“最流行的”反驳表述为,“在大多数价值判断中,欲望的事实并不是作为终极事实被人们接受的。欲望的对象可以被认为是恶的,即使它们被人欲望,并且不论这些欲望是否得到满足,这些对象本身仍被认为是恶的。”[59]在此,我无需考虑以下这两种反驳:(a)一种我并不同情的反驳——这是叔本华及其同道的观点,它认为所有欲望都是恶的;这是寂静主义的一种夸张式表达,对此我无需赘言。(b)该理论要面对的第一个真正困难是由佩里教授在后面提出的,即:“同一对象物可为一个人所喜欢或欲望,也可为另一个人所讨厌或逃避”[60]的事实。将“善”与“兴趣的对象”等同,这导致了以下结论:同一事物可以同时既善又恶。在以上事实的质难下,该结论显出荒谬,并且自相矛盾。然而,佩里教授宣称,“一种关系性定义,例如在此被设想的那种定义,是避免自相矛盾的惟一途径。”[61]这种宣称是一种奇怪的观点:一方面,由于把善与兴趣的对象等同,我们陷入了同时称同一事物既善又恶的自相矛盾(至少一种绝对性理论可以避免以上这种自相矛盾,无论该理论具有何种优点或缺陷);而另一方面,我们又说“噢,但是这里,善只意味着对一个人是善的,恶只意味着对另一个人是恶的,所以在此不存在自相矛盾”,以此而自鸣得意地走出上述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