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9 月3 日,欧宝公司向辽宁高院出具《回复函》称:同意提供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苏虹公路332 号的面积12026.91 平方米、价值2 亿元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欧宝公司庭审中承认,前述房产属于上海特莱维护肤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特莱维)所有。上海特莱维成立于2002 年12 月9 日,法定代表人为王作新,股东有王作新、翰皇公司的股东王某某、邹艳,欧宝公司的股东宗惠光、姜雯琪、王奇等人。王某某同时任上海特莱维董事,宗惠光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王奇任副总经理,霍静任董事。
2011 年4 月20 日,欧宝公司向辽宁高院申请执行(2010)辽民二初字第15 号民事判决,该院当日立案执行。同年7 月12 日,欧宝公司向辽宁高院提交书面申请称:“为尽快回笼资金,减少我公司损失,经与被执行人商定,我公司允许被执行人销售该项目的剩余房产,但必须由我公司指派财务人员收款,所销售的房款须存入我公司指定账户。”2011 年9 月6 日,辽宁高院向东港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相关查封房产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抵债为由,要求该处将前述房产直接过户登记到案外买受人名下。
欧宝公司申请执行后,除谢涛外,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世安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也先后以提交执行异议等形式,向辽宁高院反映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虚构债权进行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