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其有一二号称任事者,又徒事申教令,务勾稽,而无当于明作有功之实效,是但知求之于民,而未知求之于治民之吏也。……古称监司择守令,一邑得人则一邑治,一郡得人则一郡治。督抚有表率封疆之任,不在多设科条,纷扰百姓,惟在督察属员,令其就现在举行之事,因地制宜,务以实心行实政”。
从此不难看出,关于法令、官吏和社会安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乾隆强调的是官吏的主导作用。他认为,如果一味更张法令,那就是“但知求之于民”,即只知道要百姓遵守这样或那样的法令,其结果只能纷扰百姓,搞得鸡犬不宁。地方治绩如何,不在法令,而在官吏人选,得人则治,任用非人则不治。乾隆如此强调地方官贤与不肖对社会治乱的作用,反对督抚们更张法令,有客观社会因素,也有主观原因。清王朝延续至乾隆时期,封建经济政治体制已定型成套,以改科条为名,行扰民之实,的确不可不防。而作为封建帝王,乾隆又十分自信自己的雄才大略。在他看来,当臣子的只要“仰遵圣意”,照章办事,就可以达到治国平天下目的。因此,与历代帝王一样,乾隆强调的也是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