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
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
如果一种分配是通过合法手段来自另一个公正的分配,那么它也就是公正的。从一种分配转到另一种分配的合法手段是由转让的正义原则规定的。合法的最初“运动”则是由获取的正义原则规定的。[8]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一公正的状态中以公正的步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由转让的正义原则规定的改变手段保持着正义。正像推理的正确规则保持着真理,任何通过这种规则的重复应用从唯一真实的前提中演绎出来的结论本身都是真的一样,由转让的正义原则规定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转让手段也保持着正义。任何事实上从一公正状况通过符合这一原则的重复转让产生出来的状况,本身都是公正的。但这种保持正义的转换和保持真理的转换之间的对照,既有有效之处也有无效之处。一个结论本来能够通过保持真理的手段从真实前提中推演出来,这一点足以表明该结论的真理性,而一种状态本来能够从一个公正状态中通过保持正义的手段产生出来,这一点却不足以表明该状态的正义性。被盗者本来能够把其持有作为礼物送给窃贼的事实,并不授予窃贼对他非法所得的权利。持有中的正义是历史的,它依赖于实际发生的事实,我们后面将谈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