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问题,笔者持肯定的看法,并主张以是否年满16周岁作为中间点划分14周岁至18周岁这个刑事责任年龄段。这是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责任能力上因生理、心理发育和智力发展存在差异而有所不同。一方面,我国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一般都处于初中阶段,正在学习中等文化知识,已经接受了超出幼年人的一定程度的文化、法制、道德教育,生理、智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只能对日常生活和简单的文化学习涉及的重大是非对错善恶(如不要杀人放火、不要强奸抢劫等)有所认识、理解和接受,因而具有了分辨和控制大是大非行为的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在生理、智力、知识方面的发展都还未达到满16岁的未成年人已有的程度,因而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刑法上禁止的一切行为的能力,不可能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所有危害行为都追究刑事责任,相反,只能对其在辨认和控制能力范围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而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都已初中毕业该升入高中或职业学校了,在农村也已能独立参加生产劳动。1986年《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还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国家法律已经许可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主要靠自己的劳动来谋生。由于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达到了与成年人基本相同的是非对错善恶观念、生理、心理以及智力发展程度,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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