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关于慈善和愤怒与怜悯和恶意之混杂的论述
我们已经对怜悯与恶意进行了努力说明。这两种感情是由想象在何种观点下放置其对象而产生的。在我们的想象对他人的情绪加以直接思考并且深入体会时,这就让我们感觉到它所意识到的所有情感,特别是感知到悲痛或者痛苦。与此相反,在我们将别人的情绪同自己的加以比较时,由此我们就感到与原始感觉恰恰相反的一种感觉,也就是因他人的痛苦而感到快乐,因他人的快乐而感到痛苦。但这仅仅是怜悯与恶意两种感情的原始基础。往后又有其他情感混在这里面。爱(或柔情)自始至终与怜悯混杂在一起,恨(或愤怒)自始至终与恶意混杂在一起。然而我们一定要承认,眨眼一看这种混杂好像与我的体系抵触。由于既然怜悯是因他人的痛苦而产生的一种不愉快,而恶意就是因此而生的一种快乐,于是像在其他情形下一样,怜悯自然应当产生一种恨,而恶意就应当产生一种爱。我将通过以下方式企图对这种矛盾加以调和。
只有印象间与观念间的双重关系,才能引起情感的推移,仅凭一种关系并不能产生此效果。然而我们为了能够理解这种双重关系的充分力量,就一定要考虑,不是当时的感觉或短暂的痛苦或快乐,而是感觉的自始至终的所有倾向或趋势决定了所有情感的性质。不仅当这两个印象的感觉彼此相似时,而且当它们的冲击或方向彼此相似、彼此对应时,这两个印象都是彼此关联的。这种情形在骄傲与谦卑方面无法发生,这是由于它们仅仅是单纯的感觉,不具有任何发生行动的方向或者趋势。所以,只有在伴随着某种欲求或欲望的那一类情感方面,我们才能寻找这种特殊印象关系的例子,如:爱与恨就是这一类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