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4:银行行长以个人名义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问题难度:★★
问题解答:
银行行长以个人名义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的效力是否对银行发生法律效力,要结合以下几个要素判断:一是担保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收回银行贷款,还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二是担保的金额是否超过了个人可承受的范围;三是其他证据是否可以补充证明银行对该担保事项知情。通过分析法院判例发现,如果银行行长个人的担保是为了银行收回贷款,且金额明显超过个人担保的能力范围,法院会将行长的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应当由银行承担责任。
信贷管理建议:
作为银行行长,来自不良贷款考核的压力很大,为了借助“过桥资金”转办不良贷款,个人提供各种形式担保的现象较为常见。面对这种情况,银行行长应当把合规经营和职业操守放在首要位置,即使为了经营指标,也不能突破合规经营的底线。合规经营既是对单位负责,也是对个人和家庭负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