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3月,教育部以第3830号批示,将其颁布全国“修正试用”,通令各省市就所属民校中指定较为优良的五至十校先行试用,“期以一年为期,以求得一个比较可靠的结果,藉作修正订定正式课程标准之重要参考”[79]。按照教育部饬令,各省市各自选择合格民众学校进行实验事业,并将实验结果汇总上报教育部审核。以江苏俞塘省立民众教育馆实验民众学校实验结果为例,“本馆为实验教育部颁布之‘民众学校课程标准草案’起见,于二十四年度起,在东公园民众学校开始实验,一年来共办理初级两期。……至于课程方面,均依照部颁课程标准办理”。其实验意见如下:
1.受教时间太短:按课程标准,民校课程有国语算术(包括珠算笔算)乐歌体育等,其时间分配比例,较之十八年颁布之民众学校办法大纲,已进步不少。然犹感时间不敷分配之困难,故无论国语、算术、乐歌,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教完,而以国语一科尤甚。
2.课程标准太简略:民校除国语一科采用教本外,其他如算术、乐歌,尚无适合之教材,不得不由教师自编教材。然以民教机关之工作人员,往往担任民校教师者,必同时负有其他不同之任务,无论学力是否能自编教材,其时间和精力均感不足,于是不得不移用普通小学之中级教材。成人与儿童经验各殊,生活习惯亦不同,而个性之差异尤大。是以仅就教师主观之去舍,难免发生问题。故理想之课程标准,能有更详明之指示,庶可减少教者之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