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4 月10 日,珠铜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中兴冶炼厂签订《补充合同书》一份,约定:“为了加快长顺公司的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并使之尽快投产,现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反射炉铜渣中,原规定铜渣含铜量返还27%,现加工合同规定的21% 是暂定返还数,所欠部分,甲方同意乙方在今后长顺公司乙方的利润中返还给甲方。”
2001 年5 月,珠铜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中兴冶炼厂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紫杂铜锭,按原合同规定乙方应返还甲方的紫杂铜锭尚欠部分共943.524 吨,乙方同意在今后全部偿还。”
李烈芬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注明:“所欠此铜只能在代(待)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盈利偿还。”
2003 年5 月19 日,珠铜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中兴冶炼厂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在1999 年和2000 年,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紫杂铜锭的合同规定了乙方返还紫杂铜锭(含铜84%)为21%,双方在2001 年5 月份经过共同磋商,把原来的21% 回收率提高为回收率27%,按新的回收率计算,乙方共欠甲方的紫杂铜锭(含铜84%)共943.52 吨(折算金属铜792.56 吨)。乙方欠甲方金属铜792.56 吨,只能在长白长顺有色金属冶炼厂和朝鲜惠山青年铜矿合作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乙方股份盈利中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