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地方的司法控制,亨利一世还创建巡回法庭。这一王廷派出的司法权力机构,在罗吉尔当政时较普遍推行。从1125年至1130年,巡回法庭的法官巡访各地,所巡郡数多寡不一。这些法官大多以王的宠信朝臣兼任,有的应是财政署法庭的代表,他们除审理地方刑事要案、收取司法罚金外,也裁决土地争讼,调查郡守和贵族的不法行为。而且,此时的巡回办案制度还不完善,既无固定巡回周期,也无固定的巡回区域,法官也不都是专职人员,多系国王临时差遣的宠臣。巡回法庭此时尚未成为定型的司法机构,但它的出现有助于拓展国王的司法权威,更促进了王国司法制度的建立。
对地方郡政的整顿,也是亨利一世政治集权的一项重大举措。他在遏制郡守之权力的同时,废除了郡守职位的世袭制,实行中央任免制,开始将郡政纳入王权牢固支配的权力轨道。即位之初,亨利一世挟平定贵族反叛之余威,将郡守任命权收归王廷,起用身世寒微、忠诚有才的“新人”出任郡守。同时他还打破一守一郡制的旧制,全面推行一守多郡制。到了1110年,不少“新人”已成数郡之守。另据统计,在1100年,约有12个郡守通过世袭制而获得此职位,但到了1123年,讲究只有3位世袭郡守在职了。这些新郡守大多是王的朝臣,不少人还是王廷内府的司宫、警卫长、司赈吏等官员。“新人”本是王之心腹,且又无显赫的家族背景,任命他们为郡守,有利于王权控制。这样,郡政在很大程度上就从地方大贵族那里转移到王的宠臣手中,郡守职务“封建化”的倾向基本受到遏止,国王对地方的政治集权得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