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霸王条款
(以下内容摘自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2011年6月7日公布的首批27项不公平消费类格式条款
一、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请勿在海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2.“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二、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
4.“××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5.“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7.“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元,摩托车××元,轿车××元,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