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外,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也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这些规定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消费者只要发现法律规定的几类商品有瑕疵即可向经营着主张赔偿,无须举证证明该瑕疵系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反过来,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损害时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商品问题,就要由消费者承担败诉的后果。
以汽车消费类纠纷为例,在这类纠纷中包含整车质量问题、维修质量问题等多个方面,比如售后方面出现质量问题的话,4S店有能力承担举证责任,而涉及整车质量方面的问题,4S店并没有技术实力和能力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生产商出面举证。因此,消费者在起诉时,可以将4S店和生产商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