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进行民事活动也应该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才能够从事相关活动。
(二)监护人责任重大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具体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作为父母,应当“各扫自家门前雪”,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比如自己的孩子同其他小朋友玩耍时被打伤了,并因此花了不少医药费。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伤孩子的监护人,要求对方赔偿一切损失也许是不恰当的,因为有可能伤人和受伤的孩子双方的监护人都负有“履行监护职责不当”的责任,应当共同承担孩子受害的后果。
让我们看一个案例:
8岁的明明和7岁的亮亮都居住在出租屋内,经常一起玩耍。2011年7月20日下午,亮亮又来找明明玩耍,明明的妈妈忙着做家务,没有多想便答应了。两人来到亮亮家后,发现亮亮妈妈收衣服后没有锁上五楼天台的门便出门买菜了。两人兴奋地跑上楼顶玩耍。没想到,明明突然攀爬至平台护栏外的飘台处,失足坠楼,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明明的妈妈将出租屋房东和亮亮的母亲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出租屋楼顶所设置的护栏高度并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出租屋房东未及时进行修缮,且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对明明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亮亮妈妈作为监护人,放任儿子与其他小孩登上天台玩耍,且在使用出租屋天台后,未将天台门关闭,导致意外发生,承担30%责任;明明妈妈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监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自行承担30%的责任。